一、臺南巿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考核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地政業務,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項目為土地登記、地籍、不動產交易、測量、地價、地政資訊作業、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為民服務綜合業務,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三、督導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考核: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小組,並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辦理年度地政業務督導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核所屬地所業務。
前項考核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列為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於二週內函請列有缺失之地所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局備查。考評紀錄表及相關督導考核表應由本局於督導考核前函送各地所。
四、督導考核時間:
(一)定期考核:於每年五、六月間辦理,各地所應於考核前將上年度七月一日至本年度五月三十一日考核項目之各項工作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彙整,備供考核。於考核後,應配合中央考評期程更新資料至六月三十日。
(二)不定期考核: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每年至少一次。
五、定期考核成績及名次評定:
(一)考核總成績: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所訂考核項目評分標準評定分數,再以各項考核成績總計之平均分數評定年度考核成績。
(二)名次評定:採序位法,依各考核項目評定之分數換算序位,將序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分,再將總序分除以考核項數,即為總平均序分,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平均序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總平均序分相同者,由本局組成綜合考評小組合議評定之。
六、定期考核獎懲方式:
(一)督導考核總成績前三名之地所,由本局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其主任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1.第一名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2.第二名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3.第三名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各單項業務督導考成績前三名之地所課長、主辦人員依前款獎勵標準辦理敘獎,協辦人員則由地所依權責酌予獎勵。
(三)同一人員主辦二項以上業務經督導考核成績前三名者,應擇一從優敘獎。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年期已到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四)督導考核總成績未滿七十分者,主任記申誡一次。各單項業務督導考核成績未滿七十分者,課長、主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五)督導考核總成績評定未達八十分者,應提列年度業務改進計畫,由本局於一個月內進行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