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推動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招標案件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
約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採購單位指本局秘書室,採購需求單位為各業務單位。
三、機關辦理經採購需求單位認定須公開閱覽之採購案件,應於公告招標
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四、公開閱覽之文件,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樣稿。
(二)標單樣稿
(三)切結書樣稿。
(四)投標須知樣稿。
(五)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六)工程採購案件之工程圖說樣稿(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
、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七)其他依採購案件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開。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
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五、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內容
摘要、期間、地點與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公告週知。
前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
告中。
第一項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
後三日。
六、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其閱覽時間不得少於五日(實際上班
日);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
三日(實際上班日)。
七、採購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之公告。
本局政風室配合指派專人負責協助閱覽登記(如附件一),廠商或
民眾意見之彙整與處理、制度推動成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
等事項。
公開閱覽處所為本局政風室。
八、採購需求單位應於公開閱覽前一日,將閱覽文件送政風室簽收,並於
閱覽截止日後次日取回文件(簽收表如附件二)。
九、申請查閱人員應填寫閱覽登記表(如附件一),經核驗身分無誤後,
始得進行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查閱之資料得予抄寫、複印,但不得攜出閱覽場所。
(二)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抽取、圈點及污損。
(三)裝訂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十、查閱人員對閱覽文件有意見或疑義時,得填寫反映意見表(格式如附
件三),並附佐證資料由政風室統一彙整適時送請採購需求單位答覆
後,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
遇有無法解決之疑義,得由辦理採購需求單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聲請釋疑。
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