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運用地方特色農業產業及農業文化資源辦理相關活動,以利農業發展,並加強對補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局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區公所及農民團體等單位。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應符合推展農業產業文化活動之宗旨。但下列活動或項目,除情形特殊敘明理由經專案簽核同意者外,不予補助:
(一)旅遊。
(二)餐敘。
(三)獎金、紀念品或服裝類購置。
(四)摸彩獎品。
四、補助經費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除下列情形外,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1.活動內容豐富經本局認可者,得增加補助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因情形特殊而須超過者,應敘明理由專案簽核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經本局指定之整合性旗艦型產業文化活動,補助金額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本市區公所,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補助本市農民團體,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由本局本權責決行;其餘應專案簽報本府同意後,始予補助。
(三)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年初,檢具活動申請書、內容簡表及活動提案計畫書(如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同一區轄內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辦理同性質計畫者,應請協調整合擇一單位提送。
(三)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依所提活動計畫書規劃內容依核定之預算,檢具細部實施計畫送本局辦理。
(四)前款細部實施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宗旨或目的。
2.主辦及協辦單位,並應加註負責人與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3.活動實施具體內容。
4.辦理項目、單位乘數量乘單價等於金額及支出明細等格式之經費概算明細。支用項目金額應符合本府所訂之標準。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經費預算,包含總經費及自籌款、政府機關(構)、其他團體或個人補助之金額。
7.預期效益。
(五)受補助單位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
(六)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補助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實施計畫內容之特色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3.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4.申請單位過去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二)申請案件核准補助結果,由本局另行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局核准補助者,以計畫辦理完竣後一次核實撥款為原則。惟本局得視計畫性質,經專案簽准先行撥付部分補助經費,並通知受補助之單位備文檢附領款憑據辦理撥款,其餘於計畫辦理完竣後核實撥款。
(二)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但為業務需要,本局得請受補助單位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本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單位。
(三)補助計畫如有變更,除總補助經費不變且經常項目調整未逾百分之十,得由受補助之單位自行核定外,其餘均應檢附調整前後對照表,報本局核定。
(四)受補助單位對依本點第二項規定退還及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有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本規範所訂之督導及考核作業核處。
(五)補助經費於結報時,相關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補助經費、其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補助案件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補助經費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按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如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執行,除前點第三款情形外,應先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本局得派員督導及考核補助案件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相關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其嗣後申請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執行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3.虛設或浮報補助經費。
4.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5.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九、受補助單位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如邀請函等,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
(二)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相關宣傳活動,應於活動日二週前通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