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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大學學習成就證書授予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51325692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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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授予學習成就證書之對象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
     社區大學學員,且其學習成就累積已達本辦法規定者。
第 三 條  學習成就證書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學分學程證書。
       二、結業證書。
       三、終身學習畢業證書。
第 四 條  學員修滿學分學程,經社區大學審核通過者,發給學分學
          程證書。
              前項發給學分學程證書之規定,每學分學程規劃應修達十
          八學分以上,並由社區大學訂定實施計畫,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五 條  學員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經社區大學審核通過者,
          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發給結業證書之規定,由社區大學訂定實施計畫,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學員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經社區
          大學審核通過者,發給終身學習畢業證書:
              一、參加經社區大學認證之二個以上自主性社團,並修習
                  共十二學分以上。
              二、擔任社區大學志工服務滿一百五十小時以上。
              前項發給終身學習畢業證書之規定,由社區大學訂定實施
          計畫,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社區大學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就發給學分學程
     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之名冊,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
第 八 條  社區大學所提供之學員及課程相關資料,經查證不實者,
     註銷其學習成就證書。
       學習成就證書如有遺失,社區大學應檢具學員相關資料,
     函請主管機關補發。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