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教育部函頒「國民中小學整
併之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含分校分班)或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得自我評估以自發性轉型之方式,研擬轉型發展評估計畫(以下簡稱
評估計畫),提經校務會議議決後,陳報本局。
三、學校研提評估計畫時,應先與校內教職員工、家長及社區溝通,並召
開說明會,凝聚共識。
四、評估計畫內容應依附表(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轉型發展評估指標表
)逐項填具,並輔以詳細之說明後陳報本局。
五、本局受理評估計畫後,應進行初審,並送交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議
決,並將會議決議陳報市長核定後執行之。
六、經核定執行之學校轉型後,其教職員工權益之保障依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