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依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
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局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
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
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為二日至五日(含教學準備日)
,實際返校日由各校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自行訂之,並明訂於行事
曆。
五、寒暑假中教師介聘他校服務,應配合介聘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六、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