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尊重動物生命,促進動物福利,推展動物保護工作,設臺南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動物保護政策擬定之建議。
(二)提供有關動物保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現任農業相關部門薦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從事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等相關研究領域二年以上者。
(三)現任或曾任本市立案之動物保護相關團體理事長、總幹事、理事或監事;或為動物保護相關團體入會二年以上成員,且積極參與動物保護事務者。
(四)推廣或從事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等事務二年以上者。
(五)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動保處派員兼任。
五、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團體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團體指派代表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