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民間團體申請獎狀,以達
獎勵衡平之效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對象為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三、活動必須是本局委託民間團體承辦或本局與民間團體合辦。
活動由民間團體自行辦理但申請本局獎狀者,請於活動前檢具活動
計畫書、獎狀樣張、印製數量等相關文件函報本局審核,審核通過後
,由民間團體自行印製獎狀送本局蓋用首長簽字章,此類獎狀不適用
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
四、活動宗旨應具教育、公益性質。
五、申請獎狀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活動計畫書、獎狀樣張、印製數量
等相關文件函報本局審核。活動結束後應將核發獎狀名冊送本局留存
備查。
六、原訂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報本局核備,未依規定辦理者,註銷獎狀
之申請。
七、獎狀依本局規定之紙質、紙張樣式、印製格式及核定之內文製作,獎
狀應印上本局核定之獎狀字號。
八、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更改獎狀內容或自行印製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本局撤銷獎狀之核定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