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國中小(以下簡稱各校)學
籍管理系統及防止學生資料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保持學籍系統資料之正確性,各校必須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及九月三十
日前自行檢核資料正確性,本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核,並將各校執行績
效列為校長年終考核之依據。
三、為保護學籍系統資料及防止學生資料外洩,請各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系統中各項學生資料,各校教職員工(含校長)除公務使用外不
得將相關資料交予任何人,違反且查證屬實者依規定議處。
(二)各校對於學籍系統有權限之教職員工,必須簽署保密協定,且每三個
月變更密碼一次。
(三)各校有權限存取之教職員工離職、異動時,人事單位應通知相關人員
取消其權限,並每月檢核一次,列記錄備查。
(四)存取學校敏感資料時,電腦應設密碼管控存取,一定時間不使用或離
開,應清除螢幕上的資訊並登出,以避免未經授權之存取。
(五)存取學校敏感資料之可攜帶式電腦儲存媒體,例如:隨身碟、光碟,
應採適當管理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