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
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
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及幹事,均由原校具有該職務資格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及
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三、國中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教師充任為原則。但學生所選修之課
程,原校無師資者,可聘請具該課程專長之人員兼任。由原校教師兼
任者,其授課節數,國中與補校每週合計以十一節為限,外聘人員每
週不得超過六節。
教師鐘點費,比照國中教師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支給。
四、教師國中補校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國中補校學生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
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但身心障
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得另依相關規定申請減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