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管理維護農地重劃區農路及水路(以下簡稱農水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農路:指登記為市有之農路。
(二)水路:指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
(三)改善工程,指農水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辦理之工程:
1.柏油路面龜裂斷面修復或局部破洞修補。
2.碎石級配農路修復或改鋪設柏油路面。
3.原設施為土路土渠需更新為矩形溝渠擋土牆,並拓寬農路。
4.其他管理維護農水路之必要工程。
三、本府及區公所執行農地重劃區農水路之管理維護,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辦理事項:
1.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之審定。
2.管理維護經費之編列。
3.對區公所管理維護工作之督導考核。
4.農水路基本資料之設置及異動登記。
5.農水路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
(二)區公所辦理事項:
1.年度管理維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2.農水路基本資料之異動登記及通報。
3.農水路管理維護之宣導。
四、區公所應定期派員巡查農水路使用現況,並拍攝照片記錄。發現有需辦理改善工程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擬訂下年度管理維護計畫,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區公所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管水路有修護之必要者,應彙整函報本府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處理。
五、年度管理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改善工程計畫提案單:載明工程名稱及路名。
(二)現況照片。
(三)規劃位置圖。
(四)明細表。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事項。
六、本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核定各區公所提報之當年度管理維護計畫。
七、本府收受區公所提報之管理維護計畫應先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會勘。
八、本府應將核定後之年度管理維護計畫通知各區公所;由各區公所辦理測設、發包、施工及監造事宜。
區公所於每年度工程開工後,除每月定期填報工程執行進度表(附表一)外,並應於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完成核銷作業。
九、區公所於執行管理維護計畫時,發現柏油路面損壞,有產生立即危險影響安全之虞者,應即提報本府審核處理。
十、農地重劃區農路嚴禁私自盜挖,申辦農路管線挖埋、路面修復及維護方式如下:
(一)管線機構挖埋農路管線,應填具申請書向當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取得挖掘許可,始可挖埋管線;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工期。
2.管線類型。
3.管線規格及數量。
4.機具設備。
5.施工方法及管理。
6.品管作業施工計畫書。
7.施工範圍位置圖。
8.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二)管線機構埋設管線深度以一點二公尺為原則。埋設完成後,應負責修復路面及其他損壞之標誌、標線或設施,經當地區公所查驗核可後辦理接管。
(三)管線機構修復路面應辦事項如下:
1.應使用與原路面相同之材質及厚度鋪設。
2.瀝青混凝土路面應刨除後再辦理修復。
3.路面修復寬度應為原農路寬度。但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辦理之自來水延管工程者,修復寬度以二點二公尺為原則;有交通安全疑慮者,修復寬度以一車道為原則。
4.單點挖埋之修復面積至少五公尺見方。但路寬未達五公尺者,依其路寬。
5.鋪設完成路面應平順,並由管線機構自當地區公所接管之日起保固三年。
(四)保固期間內路面有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情形,當地區公所得會同管線機構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管線機構時,管線機構應於當地區公所通知改善期間內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