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配合中央在本市重大工程計畫期
程之推動與督導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工程預算執行、進
度及品質管制情形,定期檢討辦理成效,並協商解決困難問題,特訂
定本要點。
二、重大公共建設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督導工程之選定,以工程
預算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共建設工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
設施列管案件、市長指定之列管工程及其他重大交辦案件為主。
三、本會報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擔任,其
餘成員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局、都市發展局、財政稅務局、主計處、
秘書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局處機關首長擔任。
四、本會報相關工作分配:
(一)本府工務局:公用管線協調、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相關申請之協
助,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相關作業指導。
(二)本府水利局:協助跨河構造物及水土保持等申請作業,工程規劃、
設計、施工相關作業指導。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審議等相關作業之協助。
(四)本府財政稅務局、主計處:中央補助款(含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
補助款)控管查核。
(五)本府秘書處:採購相關程序、法令及履約爭議調處諮詢。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進度管考、幕僚作業及會報決議事項追
蹤管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報本會報討論: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於執行過程中遭遇困難,發現有待溝通協
調解決之事項,經研商協調仍無法解決者,由工程主管機關,提報
本會報討論,並於會議前應檢具提案表(如附件一)。
(二)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列管案件,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三)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檢討後且經實地查證,仍有必要提專案報告者
。
六、本會報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七、各權責單位應就督導工程提出工作報告,說明執行現況、遭遇之困難
與改善措施,或需各機關(單位)協助解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