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之訂定係為應本市小型學校辦理午餐供應之實際需要,以
確保午餐供應品質。
二、補助對象:學生人數在 300 人以下之午餐供應學校(含分校)為原
則。
三、補助標準:
(一)學生人數在 40 人以下之學校每年補助 18 萬元整。
(二)學生人數在 41 人至 100 人之學校每年補助 16 萬元整。
(三)學生人數在 101 人至 200 人之學校每年補助 14 萬元整。
(四)學生人數在 201 人至 300 人之學校每年補助 10 萬元整。
四、本處理原則學生人數以各校當學年度實際人數為基準。
五、本補助款由各校納入午餐帳戶統籌運用。
六、本處理原則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