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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0152023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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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行政資源、加強各局處橫向聯繫與溝通、協調推動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等相關事宜,設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另行指派本府高級職員擔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之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第一服務站主任、第二服務站主任。

(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隊長。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處長。

(五)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教育社會工作領域二年以上之學者或經政府立案二年以上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之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委員均無給職。

三、本小組各項照顧輔導措施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依臺南市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辦理(如附表)。

本府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警察局、文化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等辦理機關(單位)應每年提報當年度照顧輔導計畫,並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報前半年度(一月至六月或七月至十二月)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辦理情形。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各辦理機關(單位)提報之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辦理情形。

前項會議之行政作業由本府民政局辦理。

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分別將第一項審議完成之前半年度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辦理情形彙整成電子檔公開於本府網站,並傳送內政部。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