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實施動員準備,確保市民權益,特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臺南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員六十三人,由本府與所屬一級機關(單位)除民政局局長以外之首長(主管)及各區區公所區長派兼之。
本府得視需要,指定各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四、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事務;置副執行長、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襄助會務,分由副秘書長、民政局局長、副局長兼任,並由民政局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五、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一名副召集人主持。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中央有關機關、國防部主管動員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列席。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會報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執行機關應就業管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