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 三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
擾防治工作、婦幼被害防治工作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
之規劃、督導及宣導,婦幼工作整備與聯繫等預防犯
罪規劃事項、各項科、室、中心(大)隊行政業務事
項。
二、偵防組:受(處)理性侵害案件與偵處、兒少性交易
案件之偵處、性騷擾案件之偵處、其他偵防工作。
第 四 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
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
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
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