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長期照顧業務及社區
關懷業務,特設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
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關懷服務組:村里關懷中心業務輔導、老人保健與失
能預防及健康促進活動事項、老人及失能者營養餐飲
服務,文書、印信、出納、修繕、財務、物品管理、
供應保管及不屬其他組之事項。
二、照顧服務組:長期照顧業務之推動、長期照顧資源開
發事項、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護理師、助理
員。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人事管理員。
四、會計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
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十一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定
,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並副知本府。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
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