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處理轄內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
進行現場勘查,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勘驗,並即實施偵查。
第 3 條
無名屍體現場勘查、勘驗程序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 4 吋×5 吋為度,
屍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
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有關規定辦
理。
五、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
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六、採取 DNA:發現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一律採取 DNA 檢體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第 4 條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第 5 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
、特徵、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
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前項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由各分局檢具屍體相驗證明書送由當地鄉(鎮
、市)公所收埋。
第 6 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
埋。
第 7 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報請警察局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呈
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第 8 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應即時先行報告本縣警察局、內
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於姓名、身分、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
報。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