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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0085116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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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
    查,依據臺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二條及臺南縣縣有基地
    租賃契約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以依臺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承租縣有土
    地其租約上訂有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之承租人為限。


三、核發審查應審視下列書面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如附件三)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但縣有基地為空地時,不在
      此限。
(八)改建、修建及重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但重建以原樓地
      板面積為準,最大面積以 100  平方公尺為限。
(九)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新建者以依臺南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承租者為限。


四、審查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本府財政處受理,並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現場勘查,由本府城鄉、工務、地政、財政單位組成勘查小組,並
      由財政單位負責召集。
(三)送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俟審議會通過後簽報本府核發。


五、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但不得超過租賃契約之有效期
    間,逾期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