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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經濟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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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永續利用,鼓勵清潔生產及
    資源再利用技術,扶植國內資源再生產業,創造就業機會,活絡地方
    經濟,並提升資源回收再利用效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
    保署)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環署廢字第○九三○○四○四五一號函核
    定於臺南縣政府柳營科技工業區興設環保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提供廠商及研究機構租賃使用。


二、本要點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三條與環保署訂定環保科技
    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及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
    點規定訂定之。


三、本府開發之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建築物
    )之出租,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
    租售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四、本建築物之辦理按已請領之使用執照內容製定使用,使用場所有國際
    會議廳、會議室、訓練教室及展示廳,其標示及平面圖冊詳附件 1。


五、本建築物場所需繳納場所使用費、保證金、清潔費及水電費,詳附件
    三所列。
    屬本府各處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所無須先預付保證金。


六、本建築物之使用以供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個人或廠商舉辦符合下
    列規定之活動,應檢具使用申請表向臺南縣政府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
    保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使用:
(一)辦理具有教育訓練性質或社會教化功能之各項活動。
(二)舉辦工商產業、企業永續或招商投資等活動。
(三)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或學術性集會演講活動者。
(四)其他(無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者)。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若已核准者,本中心得立即令其
    停止使用,已繳納之租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有損壞本建築物與設備之虞者。


八、本建築物場所使用時間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九
      時。
(二)會議室及訓練教室: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展示廳: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九、本建築物場所之使用每三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
    ,超出半小時加收半場次場所使用租金;超出一小時加收一場次場所
    使用租金,使用展示廳者,展示期以每日為單位。


十、申請使用本建築物場所者,應檢具使用申請表(附件 2),於使用前
    一星期以前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後,一次繳清場所使用
    費、保證金、清潔費及水電費。
    活動辦理完畢,所使用設備等無損毀或短少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一、申請使用本建築物場所,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除保證
      金外,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所
      繳費用之一部份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約定使用前三日以前通知本中心者
        ,得退還所繳費用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颱風、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
        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本府或本中心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如無法改期者,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
        賠償。


十二、使用本建築物內之燈光、音響器材等設備或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
      心同意並應注意安全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或短少,應
      負責賠償責任。


十三、申請使用場所如需在本園區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設施,
      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