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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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名稱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
├───────┼─────┼───────┼────────┤
│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清潔費│1,000 元/場地│1.每間限舉辦 1 │
│ ├─────┼───────┤ 場次活動,並以│
│ │保證金 │3,000元 │ 4 小時計。 │
│ │ │ │2.開冷氣另加收水│
│ │ │ │ 電費 1,000 元│
│ │ │ │ 。 │
├───────┼─────┼───────┼────────┤
│札哈木原住民公│場地清潔費│1,000 元/場地│每場次以 4 小時│
│園 ├─────┼───────┤計。 │
│ │保證金 │3,000元 │ │
├───────┼─────┼───────┼────────┤
│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清潔費│1,500 元/場地│1.限使用 1 間教│
│及札哈木原住民├─────┼───────┤ 室及公園,每場│
│公園 │保證金 │5,000元 │ 次以 4 小時計│
│ │ │ │ 。 │
│ │ │ │2.開冷氣另加收水│
│ │ │ │ 電費 1,000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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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會館及公園所使用時間分為上午 8 時至 12 時;13 時至 17 時
;18 時至 22 時 3 種,晚間不得超過 22 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
府同意者得延長之。
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各場地前 4 週,以書面敘明活動時間、活動名稱
、使用範圍、參加人數等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並自場地預
定使用日期前 2 週 1 次繳清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可按期使用,
逾期即喪失資格。
三、每場次以每 4 小時為一基數,未滿 4 小時者以 4 小時計算,超
出 4 小時另加 1 基數收費,各場次累計使用 10 基數以上其場地
費予以 8 折擾待。
四、申請單位申請使用各場地,每場次最多以 4 小時為限,連續使用期
限最長不得逾 7 天,如須繼續使用,應另辦理申請。
五、凡各場地展示電器產品使用大量外接電源者,每場次加收電費 1,000
元。
六、凡租用各場地:其使用人數、用電負載超過上限容量者,本府予以拒
絕。
七、凡使用各場地如需綵排、預演及佈置,以不超過一場次的時間,並酌
收清潔費。
八、凡經洽獲同意使用各場地者,其場內秩序或展示作品之安全性應使用
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