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及獎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特
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三、法定通報責任:
(一)教育人員知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社會處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社
會處。
(三)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社
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教育人員違反責任通報規定且無正當理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
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調查處理及獎懲措施: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教育人員及懲罰未盡責任通報之人員,由本府教
育處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教
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受理案件類型:
1.獎勵案件:教育人員知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處,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
人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者,或經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
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2.懲處案件: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處,致社工人員未能及時
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或經該教育人員
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三)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作業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或舉報人向本府教育處提請
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
教育處另訂之。
2.本府教育處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審議會議調查審議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
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
明。
4.調查審議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
應作成調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
責任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本府社會處依法課處罰鍰。
(四)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調查屬實,移人
事單位建請獎懲。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審議會議調查屬實,移
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3.學校知悉有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並故意隱匿者,相關人員應處以
大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