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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災害救助業務委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966750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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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救助業務,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臺南市轄區發生天然災害時,本府得委任各該事故轄區之區公所辦理安遷
救助及淹水救助業務。


第 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