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南縣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主計人員。
三、本縣主計人員之獎懲案件,除「主計人員獎懲辦法」及法律另有規定
外,其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及本
要點辦理。
四、下列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者無正
當理由,不予受理。但懲處案件因隱匿或涉及刑責先行移送法辦,或
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隱匿責任並從嚴加重議處
:
(一)符合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者。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三)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1.代理期間 1 個月(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2 個月者,得予嘉
獎一次。
2.代理期間 2 個月以上未滿 4 個月者,得予嘉獎二次。
3.代理期間 4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得予記功一次。
4.代理期間 6 個月以上,其 6 個月以上部分,可再依前開獎勵
原則,重新起算核敘獎勵。
(四)兼任(辦)其他主計業務者,未支領兼職報酬且績效良好:
1.兼任(辦)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得予嘉獎一次。
2.兼任(辦)期間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得予嘉獎二次。
3.兼任(辦)期間 1 年以上者,得予記功一次。
依據「主計人員獎懲辦法」之獎懲事項,除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者逕
由本處發布外,得由本處主管歲計、會計、統計、審核、決算、主計
人事等單位擬具獎懲依據及事由統一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其餘依其
他法律規定辦理之獎懲事項,須由經辦單位專案擬具獎懲建議函並檢
附佐證資料陳報本處,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奉 處長核定後發布
。
五、本要點辦理獎勵案件時,其標準及程序詳如「獎勵標準及作業程序區
分一覽表」,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獎勵案件,應依具體獎勵事實,明獎勵之法令依據。對職
掌範圍內業務除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者、簽奉縣長核定者或經上
級主計機關專案核定者外,不予敘獎。
(二)同一事項,應以年度整體績效衡量,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
規辦理獎勵,且不得重複;除專案奉准外,領有酬勞費(如稿費、
審查費、津貼等)、獎勵金者,不予敘獎。
(三)各機關學校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各項比賽、競賽、觀摩、研習等活
動之非主計事務,圓滿達成任務者,視情節敘獎。
六、參加英語檢定初級合格者,嘉獎一次;中級合格者,嘉獎二次;中高
級合格者,記功一次;高級以上合格者,記功二次。各級獎勵以一次
為限,由機關於發證日期三個月內,擬具獎懲建議函並檢附佐證資料
,送本處人事簽報處長核定後發布。
七、經提請考績委員會決議併年終考績不予獎懲案件,由本處存查,不另
函覆。
八、本要點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處處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