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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主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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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南縣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主計人員。


三、本縣主計人員之獎懲案件,除「主計人員獎懲辦法」及法律另有規定
    外,其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及本
    要點辦理。


四、下列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者無正
    當理由,不予受理。但懲處案件因隱匿或涉及刑責先行移送法辦,或
    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隱匿責任並從嚴加重議處
    :
(一)符合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者。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三)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1.代理期間 1  個月(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2  個月者,得予嘉
        獎一次。
      2.代理期間 2  個月以上未滿 4  個月者,得予嘉獎二次。
      3.代理期間 4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得予記功一次。
      4.代理期間 6  個月以上,其 6  個月以上部分,可再依前開獎勵
        原則,重新起算核敘獎勵。
(四)兼任(辦)其他主計業務者,未支領兼職報酬且績效良好:
      1.兼任(辦)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得予嘉獎一次。
      2.兼任(辦)期間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得予嘉獎二次。
      3.兼任(辦)期間 1  年以上者,得予記功一次。
    依據「主計人員獎懲辦法」之獎懲事項,除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者逕
    由本處發布外,得由本處主管歲計、會計、統計、審核、決算、主計
    人事等單位擬具獎懲依據及事由統一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其餘依其
    他法律規定辦理之獎懲事項,須由經辦單位專案擬具獎懲建議函並檢
    附佐證資料陳報本處,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奉  處長核定後發布
    。


五、本要點辦理獎勵案件時,其標準及程序詳如「獎勵標準及作業程序區
    分一覽表」,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獎勵案件,應依具體獎勵事實,明獎勵之法令依據。對職
      掌範圍內業務除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者、簽奉縣長核定者或經上
      級主計機關專案核定者外,不予敘獎。
(二)同一事項,應以年度整體績效衡量,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
      規辦理獎勵,且不得重複;除專案奉准外,領有酬勞費(如稿費、
      審查費、津貼等)、獎勵金者,不予敘獎。
(三)各機關學校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各項比賽、競賽、觀摩、研習等活
      動之非主計事務,圓滿達成任務者,視情節敘獎。


六、參加英語檢定初級合格者,嘉獎一次;中級合格者,嘉獎二次;中高
    級合格者,記功一次;高級以上合格者,記功二次。各級獎勵以一次
    為限,由機關於發證日期三個月內,擬具獎懲建議函並檢附佐證資料
    ,送本處人事簽報處長核定後發布。


七、經提請考績委員會決議併年終考績不予獎懲案件,由本處存查,不另
    函覆。


八、本要點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處處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