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紓解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臺南市
議會編制內員工(以下稱公教員工)。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3.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
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
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
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
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
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
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
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
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
警察機關勘察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連帶保證人,並
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於事故發生後三
個月內,附同有關證明,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逕轉本
府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通知貸款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
歸墊。
(三)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有虛偽不實
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
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
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
款資金帳戶。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
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時,應於
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
、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
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本府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
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貸款資金:
由本府急難貸款專戶現有資金,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
還業務,資金如有不敷支用時,應即停止申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