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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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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
十七條規定,設臺南縣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審議與管考、民間支援之協調、
    法規彙整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河川排水等水利設施復建、水患防治及水庫災害防治管理事項。
三、易淹水與土石流災害地區之遷村規劃、執行、用地變更取得等事項。
四、災區道路橋樑之復建、危險橋樑改建補強及重建、現有橋樑計畫高程
    不足之重建、低窪道路提高及排水疏導。
五、災區水土保持、農路重建、農業產業產銷設施重建。
六、災區都市更新、農村更新、災區地籍及地權整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
    重建等事項。
七、災區學校校舍、運動場館設施之修復與重建事項。
八、災害應變中心通訊聯絡設施、消防救災器材設施之重建。
九、災區公用事業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重建之協調事項。
十、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建、醫療服務、心理衛生保健與公共衛生
    、組織訓練、諮詢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調
    、推動及督導事項。
十一、推動地方災害防救計畫及演練等事項。
十二、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及檔案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置水利組、工務組、水土保持組、遷村組、生活重建組、災害防救
組、行政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縣副縣長、
秘書長兼任之,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及相關機關(單
位)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秘書、民間團體代表及災民代表派(
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
行長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第 7 條
本會置組長七人、副組長七人,科長二十六至三十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本府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 9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報請本府核准聘僱人員。


第 10 條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