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老人
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3 條
機構之評鑑,本府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每一機構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
鑑。
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


第 4 條
為辦理前條之評鑑,本府或受委託辦理評鑑者,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
七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老人福利及長期照顧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
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評鑑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


第 5 條
評鑑小組成員於評鑑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本府得命其迴避。


第 6 條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之項目內容及實施計畫,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


第 7 條
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評鑑表考評項目自行評定後,檢具書面資料送本
    府辦理。
二、實地考評:由本府之評鑑小組依實施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辦理考評。


第 8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 9 條
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表揚及發給獎牌,並得酌給獎勵金,
且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
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並於六個月內辦理複評
,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


第 10 條
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以書面撤銷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
接受評鑑: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而
    獲評鑑結果。
二、經本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一條規
    定裁處罰鍰。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獲本府核發獎勵金或獎牌之機構,其評鑑結果經依前項
規定撤銷者,本府應令其於撤銷日起三十日內繳回所領取之獎勵金或獎牌
;逾期不繳回者,本府應公告註銷或依法追繳。


第 11 條
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獎勵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
之用,並應詳細列帳及接受本府之查核。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