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要點適用範圍,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為行政院核定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
、農田排水與雨水下雨道之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
第 2 條
區域排水公有土地內種植農作物:
一、申請許可並依規種植者,依實際耕種作物按本縣農林作物查估標準,
予以全額救濟。
二、申請許可但違規種植者或未申請許可者,依實際耕種作物按本縣農林
作物查估標準,予以半額救濟。
第 3 條
區域排水公、私有土地內構造物(建物、水井、什項建物、墳墓等):凡
不符「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物查估辦法」認定之構造物,而能
配合施工者,依本縣查估標準三成給予配合施工獎勵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