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規範與管理零售市場攤(鋪)位之設
置、營業,以維持本縣零售市場之營業秩序,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
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零售市場物品分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類、禽畜類及其加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鐘錶、資訊電器、日用百
貨及貴金屬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民生用品類。
第 3 條
零售市場攤(鋪)位之劃定,應編列號數及牌號。
第 4 條
零售市場界址範圍內面向市街之鋪位,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
第 5 條
零售市場內攤位最小寬度為二公尺,其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
攤位之隔位牆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
攤檯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且應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超
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 6 條
零售市場各攤位招牌應置於攤檯上方,左右不得超過攤檯寬度;另有其他
生財器具或設備之擺設,以不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公共安全為原則。
第 7 條
零售市場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公休日禁止營業使用,並全面
澈底清掃消毒。
前項營業時間與公休日,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