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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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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
    ,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項目為土地登記、地籍、地政資訊作業、測量、地價、非都
    市土地使用編定,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三、督導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小組,並由地政
      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辦理年度地政業務督導
      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督
      導考核所屬地政事務所業務。
      前項考核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列為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
      ,應於二週內函請列有缺失之地政事務所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
      考評紀錄表及相關督導考核表如有修正者,由本府於督導考核前函
      送各地政事務所。


四、督導考核時間:
(一)定期考核:於每年七月間辦理,各地政事務所應於考核前將上年度
      七月一日至本年度六月三十日考核項目之各項工作執行成果及相關
      資料彙整,備供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至少每四個月一次。


五、定期考核成績等第及名次評定:
(一)成績等第: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所訂考核項目評分標準
      評定分數,再以各項考核成績總計之平均分數評定年度考核成績等
      第。
      1.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等: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二)名次評定:採序位法
      依各考核項目評定之分數換算序位,將序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
      分,再將總序分除以考核項數,即為總平均序分,據以排列總成績
      名次。以總平均序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
      推。若總平均序分相同者,由本府地政處組成綜合考評小組合議評
      定之。


六、定期考核獎懲方式:
(一)督導考核總成績前三名之地政事務所,由本府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其主任、秘書,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1.第一名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2.第二名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3.第三名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二)各單項業務督導考核成績前三名之地政事務所課長、主辦人員依前
      款獎勵標準辦理敘獎,協辦人員則由地政事務所依權責酌予獎勵。
(三)同一人員主辦二項以上業務經督導考核成績前三名者,應擇一從優
      敘獎。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年期已到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
      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四)督導考核總成績列丙等者,主任、秘書各記申誡一次。各單項業務
      督導考核成績列丙等者,課長、主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五)督導考核總成績評定未達八十分者,應提列年度業務改進計畫,由
      本府於一個月內進行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