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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安定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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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積極推動垃圾處理,為確保臺南縣安定區域性垃
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本場)之順利營運並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本場
所在地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灰渣:係指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焚化所產生之底灰及飛灰固化物(含穩
    定化物)。
二、所在地地區:係指本場所在地之安定鄉。


第 3 條
本場每處理一公噸灰渣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提撥新臺幣二百元
充當回饋金。


第 4 條
安定鄉公所申請回饋金應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

公所回饋金之執行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第 5 條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界定及涵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檢附相關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應註明住戶分配情形)。
四、執行方式。


第 6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所在地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電費最高百分之三十之部分補
    貼及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七、有關購置垃圾清運、資源回收設施設備及辦理相關活動之事項。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