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社會大眾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
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依
圖書館法第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章 借閱證申請
第 2 條
申請本館個人借閱證,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
一、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
二、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得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
戶口名簿代為辦理。但本館推廣校園辦證,不在此限。
三、外籍人士應持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臺南市市民得持戶口名
簿正本申請家庭借閱證。
第 3 條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
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補發時亦同。
第 4 條
每人限辦一張個人借閱證,臺南市市民每戶限辦一張家庭借閱證,通用於
本館及臺南市立文化中心音樂圖書室。
第 5 條
使用者資料若有變更,應即向本館辦理變更。借閱證如遺失時,應立即向
本館辦理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應由原持證人負
相關賠償之責。
第 6 條
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二條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
元整。
第 三 章 圖書資料借閱
第 7 條
借閱人外借圖書資料,應持本人借閱證或其家庭借閱證。借閱資料應依著
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第 8 條
本館外借圖書資料之借期與冊數,依本館之公告辦理。
第 9 條
借閱圖書資料得於本館(含各分館或閱覽室)歸還,未開館期間可利用還
書箱還書。
第 10 條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每筆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應繳交逾期處理費新臺
幣一元整。
個人借閱證逾期處理費累計至新臺幣二百元或家庭借閱證累計逾期處理費
至新臺幣四百元者,停止借閱,俟歸還逾期圖書資料及繳清逾期處理費後
恢復借閱。
第 11 條
下列圖書資料限在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
二、總館期刊室、參考室、日文書庫、珍本書庫及影音光碟區之資料。
三、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第 12 條
借閱人借閱之圖書資料,應於借閱時當場自行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
、評註或污損。
第 13 條
本館需收回借出圖書資料時,借閱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歸還。
第 四 章 預約及通閱服務
第 14 條
持有本館個人或家庭借閱證者,得利用預約系統借閱本館任一閱覽單位已
借出之圖書資料,並申請通閱服務。
第 15 條
每張借閱證可預約圖書資料以二冊(件)為限。預約之圖書資料歸還到館
後,由本館通知預約人於十日內到館取書,逾期則註銷申請,並由次一順
位預約人遞補。
第 16 條
申請通閱服務者,得指定於本館任一閱覽單位取書或歸還圖書資料。
第 五 章 館際合作服務
第 17 條
申請館際合作服務者,應持本館個人借閱證,向本館申請全國文獻傳遞服
務系統帳號後,自行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館際合作服務,並由本館協助
處理。
第 18 條
館際合作申借之圖書資料到館或因故無法提供時,本館即以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通知申請者。
第 19 條
館際合作申請費用依各館收費標準。申請圖書借閱者,除對方收費外,另
加付還書之掛號回郵郵資。
第 六 章 圖書資料閱覽
第 20 條
館內圖書資料、期刊、報紙及器材設備應善加愛護,圖書資料經借閱始得
攜出。
第 21 條
閱覽及影印本館任一閱覽單位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
第 七 章 資訊檢索及影音光碟服務
第 22 條
本館資訊檢索區電腦僅提供查詢及列印資訊,影音光碟區設備僅提供觀看
本館視聽資料。
使用前項設備,應持本館借閱證依登記之順序使用。資訊檢索區每人每次
使用以三十分鐘為限;影音光碟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但無人等
候時不在此限。
第 23 條
列印資訊,B4(含)尺寸以下,每張二元,A3 尺寸,每張三元。讀者應
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八 章 違規處理
第 24 條
為確保閱覽品質,進入本館任一閱覽單位應衣履整潔,遵守公共秩序,保
持肅靜與清潔,有下列情事者,得予勸離: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及酗酒泥醉者。
二、睡覺、飲食、隨地吐痰、吸菸、嚼檳榔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
三、攜帶動物及危險物品。
四、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 25 條
借閱證不得冒領、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予以沒入或註銷借閱,並依
相關法令處理。
第 26 條
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圈點、評
註或污損者,應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套書應購置整套;期刊
、報紙應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
無法依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或以三年內出版之兩本均為
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四、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之二倍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
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
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其他
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 、CD–ROM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
元計價。DVD 、LD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錄音帶、
CD 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借閱人向本館任一閱覽單
位辦理賠償時,已逾該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仍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
第 27 條
使用本館電腦有下列情事者,本館得禁止其使用: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連線電子公佈欄系統(Bulletin Board System,簡稱 BBS)、網路
聊天室。
四、連線色情網站。
五、玩網路及電腦遊戲。
六、下載非法軟體。
七、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八、從事商業行為。
九、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前項各款不當行為,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
第 28 條
使用者違反本辦法,經規勸不聽時,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
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九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館開放時間及書庫與各專室使用方式,依本館之公告辦理。
第 30 條
遇緊急事件時,應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