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台(九十)內警字第九○○六二九三號函頒
布「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加強權
責機關(單位)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本府施政或
民間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勞資爭議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
為,特訂定本要點。
三、具體作法:
(一)民眾抗爭事件,各權責機關(單位)應主動指導、協調、支援及處
理,其分工如下:
1.工安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本府勞工處。
2.交通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本縣警察局。
3.工程建設所引起之抗爭事件:本府工務處、地政處、城鄉發展處
。
4.公害糾紛所引起之環保抗爭事件:本縣環境保護局。
5.勞資爭議所引起之勞工抗爭事件:本府勞工處。
6.其他重大抗爭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分別依權責或由縣長
指定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二)民眾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權責機關(單位)時,各權責機關(單位
)應相互協調處理。
(三)本府對緊急重大、長期懸而未決或處理權責有爭議之民眾抗爭事件
,得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四)各權責機關(單位)處理民眾抗爭事件,如需其他行政機關職務協
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其階段區分如下:
1.事前階段:應著重於建立處理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整
備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事件處理小組: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小組成員若干人,除由本府
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行政管理處處長、新聞處處長及本
縣警察局長兼任外,並由召集人指定相關權責機關首長、單位
主管組成之,由政風處擔任秘書單位,負責內部連繫、協調及
事件檢討事宜。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實施狀況演練,遇有民眾抗爭活動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視事件發生狀況啟動運作。
(2)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應建立本府各局處緊急聯絡人員(局
處副主管擔任)名冊及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
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3)蒐集反映預警情資:各局處應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警資訊,
並根據情況發展,即刻通報本府駐衛警及政風處,並深入瞭解
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報 縣長;僅駐衛警獲通知預警情資
時,則其應即知會本府政風處。
(4)積極進行政策宣導:權責機關(單位)應適時舉辦公聽會、說
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
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5)主動溝通化解歧見:對於抗爭為首人士,應深入瞭解其意圖傾
向及問題癥結,予以個別訪談溝通,促其取消抗爭活動。
2.現場階段:抗爭活動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
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程序如下:
(1)成立指揮所:民眾抗爭發生時,權責機關(單位)主官或其指
定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召集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成立指揮所
,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
(2)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單位)應先行加強戒備防護,並
視需要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法人員
、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流血衝突。
(3)主動接見處理: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抗爭、陳情民眾及
相關人士,聽取抗爭事由,必要時指派專人調查處理,避免直
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
(4)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立即
報告 縣長,並通報本府政風處、駐警隊暨各相關機關(單位
)預作因應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5)密切檢警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
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單位)應協助蒐證,密切與
檢警單位聯繫。
(6)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蒐
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3.事後階段: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發
布新聞,以公布真相,檢討事件成因及持續因應作為,程序如下
:
(1)適時發布新聞:
由本府新聞處為統一對外說明窗口,以避免因不同說法造成
外界誤解。
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即要求更正。
對於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映,應虛心納入檢討依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對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
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相關作為,研判有無發生後
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機關(單位)注意防範。
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
進處理效能。
四、通訊連絡:
(一)本府政風處廉政專線:
電話:(06)6322207、6357901、6359071 共 3 線。
傳真機:(06)6353186。
(二)假日或下班時間請電駐警隊:(06) 6322231。
五、本縣各機關、學校,得參酌本要點,處理民眾抗爭事件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