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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國民小學裁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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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一)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權益,增進同儕互動關係,培養群性,追求自
      我實現。
(二)因應創新教學九年一貫課程之教育改革,提昇教育資源運用效益,
      創造優質學習環境。


二、實施對象
(一)本縣各國小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稚班)未滿 60 人之學校。
(二)現為分校型態者。


三、實施方式
(一)將本校改為分校:將本縣各國小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稚班)未
      滿 60 人之學校改為鄰近學校之分校。
(二)將本校裁併:將本縣各國小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稚班)未滿 6
      0 人之學校併入鄰近之學校。
(三)將分校裁併:將本縣現有分校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稚班)未滿
      40  人者併入鄰近之學校。
(四)若有影響接送安全之因素存在,得不予裁併。
(五)改為分校型態者,不得享有本要點之獎勵措施。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學校教職員工優先安置
      1.校長:優先參與校長之遴聘,若無適當之職缺,則暫調本府教育
        處,其應享之待遇比照一般校長。
      2.主任:依其意願,並配合鄰近有缺額學校之需求,優先安置。
      3.教師:依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實施要點提出申請,優先安置。
      4.幹事:依其意願,安排至有適當職缺學校,在無適當職缺前,暫
        調本府教育處。
      5.校護:依其意願,優先安排至有適當職缺學校,在尚無適當職缺
        前,由本府安排至該區之大型學校,協助校護工作。
      6.工友:依其意願,優先安排至有職缺之學校,在尚無適當職缺前
        ,暫安排至鄰近大型學校協助工作,但離退休期 1 年以內者,
        可隨原校至合併學校至退休日。
(二)獎勵措施:
      1.由縣政府租用交通工具,免費接送學生上下學(含平安保險)。
      2.全額補助學生所需繳納之午餐費、基本費、燃料費、學生活動費
        及教科書書籍費。
      3.原校裁併後,其校園在縣府尚未規劃使用前,當地社區如有需要
        透過鄉鎮市公所擬定使用辦法,向代管學校申請並送縣政府審核
        辦理借用。相關支出費用由社區負責。


五、本要點補助之學生,以裁併當年之在籍學生,並延伸至下 1  學年入
    學之 1  年級新生為限,戶籍遷離學區者,則不予補助。(交通車接
    送不限)


六、適用本要點而地處偏遠山區或學生接送不便之學校(分校),其合併
    之相關事宜,須經本府做安全評估後再實施。


七、學生人數高於裁併標準之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併校,亦可享有本
    要點所列之各項獎勵優惠措施:
(一)如因學校距離太近,為整合教育資源,經本府審酌得進行合併。
(二)學生人數高於裁併標準之學校,有意願與鄰校合併者,如其合併對
      學生接送之安全性及便利性無影響者,得由意願學校評估後提出併
      校申請。


八、改為分校者嗣後欲復校者須專案評估後再行研議。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