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共同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信號之纜
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使用人:指利用寬頻共同管道佈設纜線者。
三、整管:指在寬頻共同管道中所埋設之每一母管。
四、管中管:指在母管中所佈設之子管。
五、引上管道:指埋設在寬頻共同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使用人引出至用戶
之管道。
六、引出口:指引上管道引出至路面之出口處。
第 3 條
寬頻共同管道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興建之。必要時得由使用人
與本府共同興建,其建設經費、管理經費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由本府另
定之。
第 4 條
寬頻共同管道已建置之路段除引上管道外,各使用人附掛於該路段之纜線
及其接續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遷移至管道內。
第 5 條
已建置寬頻共同管道之路段,不得另行開挖道路埋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
第 6 條
本府興建之寬頻共同管道,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管理。
第 7 條
使用人應與本府簽訂使用寬頻共同管道契約,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按三個月使用費總額計算,並於簽約時繳交。
第 8 條
寬頻共同管道每月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整管每公尺新臺幣六元。
二、管中管每公尺新臺幣一‧七元。
三、引上管道每公尺新臺幣○‧二元。
四、人手孔每座以其較長一邊之外徑長度依管中管方式計價。
第 9 條
使用人應共同使用引上管道及引出口。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