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78940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共同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信號之纜
    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使用人:指利用寬頻共同管道佈設纜線者。
三、整管:指在寬頻共同管道中所埋設之每一母管。
四、管中管:指在母管中所佈設之子管。
五、引上管道:指埋設在寬頻共同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使用人引出至用戶
    之管道。
六、引出口:指引上管道引出至路面之出口處。


第 3 條
寬頻共同管道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興建之。必要時得由使用人
與本府共同興建,其建設經費、管理經費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由本府另
定之。


第 4 條
寬頻共同管道已建置之路段除引上管道外,各使用人附掛於該路段之纜線
及其接續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遷移至管道內。


第 5 條
已建置寬頻共同管道之路段,不得另行開挖道路埋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


第 6 條
本府興建之寬頻共同管道,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管理。


第 7 條
使用人應與本府簽訂使用寬頻共同管道契約,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按三個月使用費總額計算,並於簽約時繳交。


第 8 條
寬頻共同管道每月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整管每公尺新臺幣六元。
二、管中管每公尺新臺幣一‧七元。
三、引上管道每公尺新臺幣○‧二元。
四、人手孔每座以其較長一邊之外徑長度依管中管方式計價。


第 9 條
使用人應共同使用引上管道及引出口。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