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南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任期
均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四人,由主任委員派兼之,並辦理本會幕
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
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