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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及土地使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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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縣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及土地使用自
願捐獻代金或土地,俾便加強辦理都市建設,特設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及土
地使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主辦單位為本府城鄉發
展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代金。
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土地經處分後之收入。
三、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以捐獻代金者。
四、本基金孳息。
五、政府撥款。
六、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所收入捐獻代金或土地處分所得,本府及鄉(鎮、市)公所之分配
比例各百分之五十。
都市計畫變更地點跨越不同鄉(鎮、市)時,其基金分配按其所轄變更面
積核計。


第 5 條
本府保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都市計畫區內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之建設經費。
三、都市計畫地形、地籍測量及規劃業務費用。
四、都市計畫樁測釘及管理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相關建設。


第 6 條
申請人繳交捐獻代金應於都市計畫審議確定,經本府通知繳納後,於三十
日內一次繳交完竣;未依限繳交且無正當理由者,申請案視同撤回,不予
受理。


第 7 條
申請人繳交捐獻代金或土地應向本府主辦單位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