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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接受文物捐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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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蒐集南瀛文化相關文物(以下
    簡稱文物),策勵國內外各界熱心文化保存人士,自願捐贈各類具有
    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之相關文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各界捐贈之文物,必須經本府聘請文物鑑定專家、學者審慎評
    鑑,經評鑑認可適合本府藏展之文物,本府始予接受,反之,則予婉
    拒。


三、捐贈者應填具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文物照片(幻燈片或圖片)
    登錄單十份(如附件二)報本府審查。


四、捐贈之文物應檢附所有權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應請捐贈
    者聲明該文物為其所有之保證。
    捐贈者並應聲明對該文物擁有著作財產權,同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本
    府所有。


五、本府對捐贈之文物,應先由相關業務單位就該文物之類別、名稱、刑
    制、用途等項,作初步整理、說明後,始依規定辦理文物入藏、保管
    、維護及運用事宜。


六、本府對捐贈文物之各界人士,為示感謝,得視其捐贈文物之價值及數
    量,予以下列方式之表揚:
(一)謝函。
(二)頒贈感謝狀、牌、匾。
(三)報請中央機關表揚。
(四)其他獎勵表揚方式。


七、本府對於各界所捐贈之文物,得出具證明,說明捐贈之內容、數量及
    其價值,以供捐贈者依相關稅法規定作抵繳所得稅之用。


八、本府對於各界捐贈且已辦理入藏之文物,經有計畫之整理後,得適時
    配合本府相關展覽予以展出或出版,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姓名
    或行號,展出時得函邀捐贈者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