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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行政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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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設計
    監造之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作業由本府當年度有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業務承辦單位負責
    評核,且由所屬局室指派專人綜整後交由採購局彙整及辦理行政作業
    ,評鑑結果每半年彙整提交評鑑小組會議審議。
    前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本府對廠商履約成果完成驗收後一周內進行評
    核,並應依據本要點以「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評鑑總表」及「
    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評鑑表」為之,對廠商履約情形確實按表
    評核填寫,如有相關佐證資料應一併檢附,完成後即送交採購局彙整
    。
    第一項之評鑑小組成員由本府主任秘書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召集人,成
    員包括本府縣長辦公室主任、工務局局長、農業局局長、交通觀光局
    局長、城鄉發展局局長、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採購局局長或其
    授權人員,幕僚作業由採購局負責。
    前項評鑑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並確認業務承辦單位評鑑結果。
(二)研定評鑑優良廠商獎勵方式。
(三)其他有關評鑑作業修訂事項之審議。


三、評鑑對象為當年度受本府委託負責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之技術服
    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四、評鑑案件區分建築及景觀工程與一般工程兩類,分別評鑑,如有廠商
    受委託辦理兩種類別工程,則應分列各類別廠商接受評鑑。


五、本府委託設計規劃廠商評鑑項目如下: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限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廠商對於履約品質應依照有關規範及契約規定,嚴予管控,並辦理
      自主檢查。
(三)廠商於訂定產品規格時,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執行注
      意事項、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四)廠商編列工程預算,各工料單項單價應合理。
(五)廠商應對於設計內容之工程數量及工程項目仔細檢核,避免發生數
      量計算錯誤或項目漏列。
(六)廠商在履約範圍內,應配合辦理本府主辦單位要求或指示事項。
(七)廠商應以專業服務的精神與良好的設計理念規劃設計及執行機關委
      託之工程計畫。
(八)廠商應避免因設計不周造成工程變更設計。
(九)廠商應具備解決因設計不周所發生問題的能力。


六、本府委託監造廠商評鑑項目如下:
(一)廠商應以專業服務的精神確實執行受機關委託之工程監造事宜。
(二)廠商應負責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之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
      執行。
(三)廠商應對工程承包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
      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
      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紀錄表。
(四)廠商應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
      工品質查核紀錄表及監工日誌。
(五)廠商於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
      預防措施及追蹤其改善情形。
(六)廠商應配合本府或中央機關進行不定期工程施工查核、勘驗或驗收
      。
(七)廠商應具備協調解決施工所發生問題的能力。


七、對廠商之評鑑,按各評鑑項目區分五項等級,依序 1. 極差 2. 差 3
    . 普通 4. 滿意 5. 極滿意,評鑑單位應審酌廠商履約情形之具體事
    實評判其等級。
    前項評鑑單位依各評鑑項目評判等級後,以各等級序次總和除以評鑑
    項數所得之商數(四捨五入取整數)序次對應之等級,作為廠商該次
    履約之整體評鑑等級。
    廠商評鑑表應依評鑑項目確實評核填寫,並對廠商評核結果先標註以
    下指標再於其後註明評語及評核理由:
    A.設計品質:01  適法性 02 符合現況需求 03 單價合理性 04 圖說
      正確性 05 圖說完整性 06 可歸責於廠商之變更設計頻率 07 其他
      。
    B.履約情形:01  執行進度 02 與機關配合度 03 負責態度 04 其他
      。


八、同一廠商受本府二個以上局室評鑑,則由採購局將各局室評鑑等級依
    前條等級序次及承攬件數作加權平均,以平均序次(四捨五入取整數
    )所對應之等級作為該廠商總體評鑑等級。


九、採購局將評鑑結果彙整並簽呈縣長核定後,將成果函送各單位,作為
    日後各單位遴用廠商或公開評選評審評分之參考。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