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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採字第10000766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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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規定,成立臺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
    督本縣各機關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縣各機關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
    法人或團體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或第五條受本府或本縣各機關監督者
    ,本小組得予稽核。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
    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另置稽核委
    員若干人,由縣長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
    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


五、本小組執行秘書由本府採購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
    核小組日常事務。另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或有關機關具有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