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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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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除驗收時免派員監
辦外,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時,應通知主(會)計及
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 3 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
辦:
一、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不敷分派。
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4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
收時,免派員監辦。


第 5 條
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之事項,同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