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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黑面琵鷺保育管理中心視聽會議室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家畜疾病防治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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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維護黑面琵鷺保育管理中心視聽會
議室(以下簡稱會議室),以倡導自然生態保育,發揮教育 功能,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個人或公司舉辦合於以下規定之活動者,得向本
府農業處申請使用會議室:
(一)推展生態或環境保育之活動者。
(二)促進地方產業之活動者。
(三)推廣雲嘉南地區觀光旅遊之活動者。
(四)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各種文教活動者。
(五)舉辦各項自然生態教學或育樂之活動者。
(六)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或學術性會議、集會、演講等活動者。


第 3 條
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會議室,應於活動二十日前,備文並檢附申請表、切結
書及活動計畫書等有關文件,向本府農業處提出申請,並應於接獲本府農
業處之核准通知後七日內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收費基準、申請表及切結書,由本府另訂之。


第 4 條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農業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實際從事之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違反法令規定、妨害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使用期間,有妨礙遊客進出黑面琵鷺保育管理中心參觀之情事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及黑面琵鷺保育管理中心建築設備,經本府農業處勘
      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申請單位於場地內、外從事烹飪或設宴者。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期限最長為二日。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農業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會議室經核准使用後,本府遇特殊需要時,有優先使用權。


第 7 條
會議室經核准使用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予使用者,其已繳納之
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 8 條
申請單位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並應注意安
全維護。


第 9 條
會議室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外
保險等,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處理。


第 10 條
申請單位如需張貼宣傳海報、標語、紅布條或搭建臨時設施,均應經本府
農業處核准並在指定地點為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