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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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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為推動本縣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縣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特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南縣政府為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地政局為管理單位。


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
      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
    款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
    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
    超過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本基金總額係指「基金」科目之數
    額。


五、本基金應於本府縣庫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得存入金融機構
    或購買政府債券。


六、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
    計畫。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主管機關於核定後,通知重
    劃會提供擔保,與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七、本基金貸款數額,由主管機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八、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
    利率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依中央有關制度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