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
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內容如下: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1.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
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2.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護照影本,所有權人未領有護照者免
提出。
(2)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3)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
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證明書格式採 A4 謄
本用紙直式橫書列印,1 筆(棟)土地、建物乙張,格式如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可參酌附表三
之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應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以附案
公務謄本記載之資料核發。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 3 日內完成核發。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工本費每張新台幣 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