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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00428275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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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防範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山地
    、農村等地區聚落交通中斷,居民糧食、民生必需用品供應斷絕,民
    眾生活陷入困境,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必需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依轄內危險地區交通特性等狀況,依下列規定
    辦理三個等級之儲存標準,預存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
(一)山地、孤立村(里):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極易因山崩、土石流等
      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其糧食及民生必需用品存量以七日
      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村(里):災害發生後,其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
      電等易於中斷,常需數日方能搶修、搶通或恢復供應者,其糧食及
      民生必需用品存量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都會、半都會村(里):其交通便利,但易於因天然災害致運補中
      斷,但災害過後短時間即可恢復物資運補之區域,其糧食及民生必
      需用品存量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糧食、民生必需物資供應計算及發放標準如下:
(一)食物:每人每日攝取之質、量得參酌當年度衛生主管機關建議之國
      民飲食營養指標,依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依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汽、柴油等民生物資等,由各鄉(鎮、市)公所
      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
(四)其他民生必需用品,由各鄉(鎮、市)公所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
    糧食、民生必需物資數量依據聚落人口數審酌儲備,遇有重大天然災
    害發生時,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糧食、民生物資取得:
(一)依氣象預報警訊得知有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各鄉(鎮、市)公所
      應預估轄內可能發生因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之危險區域聚落(村、
      里、鄰)所需物資數量,預先購置或籌備物資儲存備用。
(二)交通中斷之區域,其空中運補物資,由鄉鎮市公所社政主管專責聯
      絡工作,其現場指揮由當地村里長為之。


五、糧食、民生必需物資配發方式如下:
(一)依氣象預報警訊得知有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各鄉(鎮、市)公所
      應由專人負責,提前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儲存地點
      存放。
(二)道路易中斷,無法即時搶通,其嗣後補充或民間捐贈物資比照第四
      點之計算標準比例發放,所需糧食、物資數量,由各鄉(鎮、市)
      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六、糧食、民生必需物資之管理與逾期物資處置方式如下:
(一)糧食、民生必需用品購置及保存,由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人
      負責,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由各鄉(鎮、市)
      公所自行派員或委由當地村、里、鄰長、熱心公益團體或義工協助
      發放。
(二)為確保物資符合安全使用期限,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物資安全
      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處分,並得依規定以公開拍賣(所得作為
      補充購置費用)或轉送弱勢族群、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等方式處理;
      其盤點處分與後續處理方式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各鄉(鎮、市)公所應編列預算辦理,必要時由本府
    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