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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災管字第100090432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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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台南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協助各單位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促進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執行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關於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舉辦地區性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三)關於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編印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五)關於平日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六)關於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會設減災規劃組、管考協調組、資訊資料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復
    建組及總務後勤組等六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兼任,承
    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左列各單位(機關)主管(首
    長)報請縣長派兼之: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經貿科技局
(四)教育局
(五)工務局
(六)農業局
(七)社會局
(八)勞工局
(九)地政局
(十)城鄉發展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觀光旅遊局
(十三)文化局
(十四)行政管理室
(十五)新聞室
(十六)人事室
(十七)主計室
(十八)政風室
(十九)警察局
(二十)稅捐稽徵處
(二十一)衛生局
(二十二)環境保護局
(二十三)消防局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之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


六、本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置組長六人及工作人員二十四至三十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調
    用或派兼。


八、本會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組織由本會定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辦理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