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
定之。
二、本會訂名為「台南市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三、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華路二段六號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五、本會設委員九人,由本府勞工與本府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勞
工代表為六人。
六、本會勞工代表,由本府勞工直接選舉之,並推選候補委員若干名。
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得連選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本府代表得連派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之。
八、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十、本會成立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主管單位備查;
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十一、本會委員、職員均為義務無給職。
十二、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十三、本會負責查核本府依員工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
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及負責審核本府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
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
十四、本府勞工退休時,應由本府秘書室庶務課、人事單位及主計單位依
照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核計退休金,經核定後再由本會議決通過
後,予以支付。
十五、本會因裁撤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
,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剩餘時,其所有權屬本府。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