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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市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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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
    定之。


二、本會訂名為「台南市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三、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華路二段六號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五、本會設委員九人,由本府勞工與本府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勞
    工代表為六人。


六、本會勞工代表,由本府勞工直接選舉之,並推選候補委員若干名。


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得連選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本府代表得連派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之。


八、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十、本會成立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主管單位備查;
    委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十一、本會委員、職員均為義務無給職。


十二、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十三、本會負責查核本府依員工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
      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及負責審核本府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
      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


十四、本府勞工退休時,應由本府秘書室庶務課、人事單位及主計單位依
      照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核計退休金,經核定後再由本會議決通過
      後,予以支付。


十五、本會因裁撤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
      ,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剩餘時,其所有權屬本府。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