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作業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市長召集本府相關單位(機構)主管(首長)共
同組成,依支援任務性質得分為治安組、搶救組、醫療環保組、救
濟組、安置組、工程組、勘災組、稅捐減免組,統籌處理有關支援
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二)協調人員: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機構)副主管(副首長)以
上人員擔任,承市長之命及緊急應變小組指示,並依據本府災害防
救計畫,協助各區公所執行災害處理相關任務。
(三)先遣小組:由市長指派本府災害處理支援任務所需之相關單位(機
關)之人員組成。
(四)災害處理支援小組:由本府緊急應變小組視災情需要,派遣本府相
關單位(機關)之人員組成,並受本府協調人員之指揮,協調,執
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
三、支援時機:
(一)於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毒性化學物質等重大災害發生或
有發生之虞時,經本府緊急應變小組評估本市各區公所無法因應災
害處理時,本府應即主動派員協助。
(二)本市各區公所無法因應前款之災害處理,經向本府提出支援請求者
。
(三)其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協調本府支援者。
四、本府災害處理支援項目,依任務性質分組如下:
(一)治安組(本市警察局):
1.調派警力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2.調派警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等工作。
3.調派警力協助屍體處理有關工作。
4.支援執行爆裂物拆除工作。
5.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之協調工作。
6.協調民防團隊支援救災工作。
(二)搶救組(本市消防局):
1.協調本市其他區公所之救災人員、相關災害防救組織等,前往受
災地區協助支援人命救助工作。
2.協調其他區公所之消防單位、醫療機構支援緊急救護工作。
3.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工作。
4.統合各相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協助執行救災事宜。
5.發佈災害警報訊號事宜。
(三)醫療環保組(本市衛生局、環保局):
1.協調本市其他區公所之醫護人員、相關醫療機構(單位)、民間
救護組織等緊急醫療體系,前往受災地區協助支援緊急救護工作
。(衛生局)。
2.協調本市其他區公所之急救用醫療器材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衛生局)。
3.協調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事宜。(環靜保護局)。
4.協調其他區公所之環保人員、相關環保機構(單位),前往受災
地區協助支援災區消毒、廢棄物清理,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
供應等事項。(環靜保護局)。
(四)救濟組(本府社會局、民政局):
1.協助調度及管理災民生活物質救濟物質等工作(社會局)。
2.協助人員傷亡及房屋毀損等相關災害慰助工作(社會局)。
3.協助辦理傷亡或失蹤人員之慰助事項(社會局)。
4.鼓勵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其中教會堂、寺廟
部分由民政局負責)。
(五)安置組(本府社會局、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
1.協助災民臨時收容等相關事項(社會局)。
2.協助帳蓬、臨時住宅之搭設及土地取得等相關安置工作(社會局
、建設局、教育局、民政局:寺廟教會堂部分)。
3.協助租用(賃)土地或建築物,提供臨時安置使用事項(社會局
、建設局、教育局、民政局:寺廟教會堂部分)。
4.支援罹難者殯葬事宜(民政局、其中罹難者祭儀部分由本市殯葬
管理所負責)。
(六)工程組(本府工務局):
1.協調調度各型機械(具)、工程搶險隊,支援災害搶救工作。
2.提供工程技術協助辦理下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搶修事宜。
3.協助取得土地搭設帳蓬及臨時建築物之使用權、執照及許可等事
宜。
4.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穩固受損建築物或執行拆
(移)除危險建築物或障礙物等工作。
(七)勘災組(本府民政局、建設局、勞工局、社會局、地政局、本市警
察局、消防局)
1.勘查、評估災情狀況及所需要之支援事宜,研擬因應對策並轉知
本府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2.隨時將最新之災情狀況報告市長及相關主管(首長)。
(八)稅捐減免組(本市稅捐稽徵處):
稅捐稽徵處依勘災組勘查結果通報,辦理相關稅捐減免事宜。
五、支援程序: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本市防災各相關機關、單位應即承該
中心指揮官之命,執行有關支援災害處理任務。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而有本規定第三點情形之一時,本
府依下列程序執行有關支援任務:
1.由本市副市長或主任秘書召集相關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共
同組成緊急應變小組,向市長報告災情,並統籌執行有關支援事
宜。
2.於災情狀況需要本府提供援助時,由市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小組趕赴受災地區,偕同各區公所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理相關
事宜。其主要工作事項如下:
(1)協調人員視災情狀況聯繫本府緊急應變小組,派遣本府災害處
理支援小組執行支援任務。並得因災害處理之需要,協調其他
機關、單位支援。
(2)本府先遣小組受本府協調人員之指揮,協助本市各區公所執行
災情評估作業,並確認災害原因、地點、影響範圍及支援項目
等事宜,以決定本府後續支援災害處理項目。
(3)提供本府支援災害處理人員必要之資訊、通訊設備及訊息。
(4)支援項目涉及不同機關間之權責疑義,而無法處理時,協調本
市災害防救委員會或相關機關、單位解決。
(5)其他有關支援任務事項。
3.本府協調人員依據災情需要,聯繫本府緊急應變小組指派本市相
關單位(機關)之人員組成災害處理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任
務。
六、支援作業方式:
(一)本府支援本市各區公所執行災害處理,有關食宿、通訊及交通等相
關事項,應自行維持後勤需要至少七十二小時。
(二)本府協調人員、先遣小組及災害處理支援小組以協助本市各區公所
執行災害處理為主,並積極支援各區區長處理各項災害處理事宜。
(三)本府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地點成立前
進指揮所,並得結合本市各區公所共同成立。
(四)本府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到達災害現場後,應擇定適當地點設置集
合場所,作為支援災害處理人員報到、分派任務之場所。
(五)災區範圍廣大、災害狀況頻仍者,本府協調人員應與本市各區區長
聯繫,於災害影響範圍外擇定適當地點,設置人員與物資之調度站
,統籌受理民眾捐贈物資及救災人員之報到等事宜。
(六)於支援時機成立後二小時內,應完成前往受災地區執行支援災害處
理之整備工作。
七、本市各區公所接獲本府通知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提供救災資料:依據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等,明列須本
府支援之項目與救災人力、器材、救災物資等相關資料。
(二)建立聯絡方式:先行彙整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
話號碼及災區地圖、緊急應變小組或現場指揮所之位置等相關資料
,並先行傳真至本府緊急應變小組。
(三)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與本府緊急應變小組及協調人員聯繫,共同執
行災害處理事宜。
(四)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本府協調人員、先
遣小組及支援人員、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
處理任務。
(五)其他應配合事項。
八、本作業規定之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市消防局會同本府相關機關(單位
)共同辦理。
九、經費:支援本市各區公所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由本市各支援機關
(單位)於當年度預算支應,並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