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貳、任務:
當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有效推
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前揭災害規模成
立「台南縣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及傳遞災
情。
三、進行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與報告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橫向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有關防救災事宜之推動。
參、編組:
一、本中心係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
,由副縣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各編組任務如下:
┌─────┬────────┬─────────────┐
│編組名稱 │組成單位(人員)│任 務│
├─────┼────────┼─────────────┤
│指揮官 │ 縣長 │綜理本縣災害防救指揮事宜。│
│ │ │ │
├─────┼────────┼─────────────┤
│副指揮官 │副縣長、主任秘書│襄助指揮官處理本縣災害防救│
│ │ │各項事宜。 │
├─────┼────────┼─────────────┤
│執行秘書 │消防局局長 │襄助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處│
│ │ │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
│ │ │炸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災害防│
│ │ │救相關事宜。 │
├─┬───┼────────┼─────────────┤
│一│搶救組│消防局 │1.負責執行本中心成立各項幕│
│ │ │ │ 僚作業。 │
│ │ │(局長兼任組長)│2.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
│ │ │ │ 生、到院前緊急救護有關事│
│ │ │ │ 宜。 │
│ │ │ │3.災害及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
│ │ │ │ 告事項。 │
│ │ │ │4.督導各消防單位災害防救整│
│ │ │ │ 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 │ │ │ 。 │
│ │ │ │5.負責聯繫民間救難團體支援│
│ │ │ │ 搶救事宜。 │
│ │ │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二│治安組│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處理、相驗、│
│ │ │ │ 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
│ │ │(局長兼任組長)│ 管制、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 │ │ │ 。 │
│ │ │ │2.車、船、航空器等重大交通│
│ │ │ │ 事故現場協助搶救處理之相│
│ │ │ │ 關事宜。 │
│ │ │ │3.重大爆裂物爆炸事故現場搶│
│ │ │ │ 救處理之相關事項。 │
│ │ │ │4.負責災害期間災區與交通狀│
│ │ │ │ 況之查報、外僑災害之處理│
│ │ │ │ 、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
│ │ │ │ 事宜。 │
│ │ │ │5.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
│ │ │ │ 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 │ │ │ 。 │
│ │ │ │6.協助執行疫區病患與民眾收│
│ │ │ │ 容隔離管制事宜。 │
│ │ │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三│公用事│經貿科技局 │1.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
│ │業組 │ │ 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
│ │ │(局長兼任組長)│ 災害防救措施、搶修、維護│
│ │ │ │ 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
│ │ │ │ 、聯繫等事項。 │
│ │ │ │2.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
│ │ │ │ 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 │ │ │3.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負│
│ │ │ │ 責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
│ │ │ │ 登記及協助復舊工作事宜。│
│ │ │ │4.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
│ │ │ │ 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 │ │ │5.用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
│ │ │ │ 項。 │
│ │ │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四│工務組│工務局 │1.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
│ │ │ │ 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
│ │ │(局長兼任組長)│ 洪水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 │ │ │ 。 │
│ │ │ │2.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
│ │ │ │ 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
│ │ │ │ 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及│
│ │ │ │ 復舊執行事宜。 │
│ │ │ │3.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
│ │ │ │ 項。 │
│ │ │ │4.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
│ │ │ │ 用或拆除與應即補強事項。│
│ │ │ │5.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
│ │ │ │ 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 │ │ │6.辦理道路、橋樑、堤防、河│
│ │ │ │ 川設施搶修、災情查報、傳│
│ │ │ │ 遞、統計事宜。 │
│ │ │ │7.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
│ │ │ │ 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
│ │ │ │ 事宜。 │
│ │ │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五│農牧組│農業局 │1.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
│ │ │ │ 查報、設施防護、搶修與善│
│ │ │(局長兼任組長)│ 後處理工作等事宜。 │
│ │ │ │2.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
│ │ │ │ 糧食管理局供應調節救災糧│
│ │ │ │ 食。 │
│ │ │ │3.辦理疫區野鼠及人畜共通疾│
│ │ │ │ 病防治事宜。 │
│ │ │ │4.辦理疫區農、漁、牧產品檢│
│ │ │ │ 疫事宜。 │
│ │ │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六│醫護組│衛生局 │1.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
│ │ │ │ 運作。 │
│ │ │(局長兼任組長)│2.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指揮│
│ │ │ │ 調派、醫療器材及藥品之供│
│ │ │ │ 應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
│ │ │ │ 與後續醫療照顧事項。 │
│ │ │ │3.災區疫情彙整、監視、調查│
│ │ │ │ 、通報、病媒調查、檢體採│
│ │ │ │ 取及檢驗、檢疫措施。 │
│ │ │ │4.災區民眾之預防接種、衛生│
│ │ │ │ 教育、預防保健事宜。 │
│ │ │ │5.災區之食品衛生、家戶衛生│
│ │ │ │ 、營業衛生事宜。 │
│ │ │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
│ │ │ │ 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
│ │ │ │7.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
│ │ │ │ 輔導相關事宜。 │
│ │ │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七│環保組│環保局 │1.負責災區垃圾、廢棄物清除│
│ │ │ │ 、搬運、銷毀及災區環境消│
│ │ │(局長兼任組長)│ 毒工作等事宜。 │
│ │ │ │2.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 │ │ │ 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
│ │ │ │ 故之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
│ │ │ │3.提供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
│ │ │ │ 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
│ │ │ │ 處理善後事項。 │
│ │ │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 │ │ │5.督導災區公共環境之蟲鼠防│
│ │ │ │ 治事宜。 │
│ │ │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八│民政組│民政局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災害│
│ │ │ │ 應變中心之設置、作業及災│
│ │ │(局長兼任組長)│ 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
│ │ │ │ 報等事宜。 │
│ │ │ │2.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強化│
│ │ │ │ 防救組織功能,勘查統計民│
│ │ │ │ 間災情等事宜。 │
│ │ │ │3.協調有關單位辦理屍體處理│
│ │ │ │ 、殯葬有關事項。 │
│ │ │ │4.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 │
│ │ │ │5.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
│ │ │ │ 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 │ │ │6.協調國軍辦理空中人造雨及│
│ │ │ │ 救旱有關運輸事項。 │
│ │ │ │7.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
│ │ │ │ 查事項。 │
│ │ │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九│社會組│社會局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 │ │ │ 。 │
│ │ │(局長兼任組長)│2.災民收容所之規劃、指定、│
│ │ │ │ 分配布置管理事項。 │
│ │ │ │3.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
│ │ │ │ 查報及管理事項。 │
│ │ │ │4.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
│ │ │ │ 發放事項。 │
│ │ │ │5.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
│ │ │ │ 事項。 │
│ │ │ │6.協助罹難者辦理喪葬善後有│
│ │ │ │ 關事宜。 │
│ │ │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教育組│教育局 │1.災民收容場所(縣屬學校校│
│ │ │ │ 舍)之指定、分配、佈置事│
│ │ │(局長兼任組長)│ 宜。 │
│ │ │ │2.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
│ │ │ │ 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 │ │ │3.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
│ │ │ │ 事宜。 │
│ │ │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勞工組│勞工局 │1.協助各項勞工災害之搶救及│
│一│ │ │ 復舊重建工作等事宜。 │
│ │ │(局長兼任組長)│2.災民之就業輔導。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城鄉組│城鄉發展局 │1.辦理住宅及城鄉災情損失清│
│二│ │ │ 查、統計事宜。 │
│ │ │(局長兼任組長)│2.災後城鄉重建規劃、審議。│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交通組│交通觀光局 │1.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
│三│ │ │ 督導、災情之查報、彙整。│
│ │ │(局長兼任組長)│2.協助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
│ │ │ │ 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
│ │ │ │ 資之運輸事項。 │
│ │ │ │3.本縣轄內觀光景點防救災措│
│ │ │ │ 施之督導。 │
│ │ │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
│ │ │ │ 整。 │
│ │ │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行政組│行政管理室 │1.負責本中心開設期間指揮官│
│四│ │ │ 交辦事項之管制考核。 │
│ │ │(主任兼任組長)│2.協助辦理災害防救相關之行│
│ │ │ │ 政庶務後勤支援事項之協調│
│ │ │ │ 及執行事宜。 │
│ │ │ │3.協助辦理有關災害防救法制│
│ │ │ │ 、訴願、國家賠償及民眾法│
│ │ │ │ 律服務事宜。 │
│ │ │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採購組│採購局 │1.辦理本府災後復原重建,各│
│五│ │ │ 單位技術服務及工程發包及│
│ │ │(局長兼任組長)│ 查核業務。 │
│ │ │ │2.辦理本府災後復原重建,一│
│ │ │ │ 定金額以上財物、勞務採購│
│ │ │ │ 案件之發包業務。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文化組│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
│六│ │ │ 事項。 │
│ │ │(局長兼任組長)│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
│ │ │ │ )、災情彙整、查報、重建│
│ │ │ │ 復舊工作事項。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財務組│財政局 │1.有關防救災財源籌措及經費│
│七│ │ │ 支用等相關事項。 │
│ │ │(局長兼任組長)│2.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
│ │ │ │ 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
│ │ │ │ 融通及災民復建貸款事宜。│
│ │ │ │3.通知稅捐處辦理有關災害稅│
│ │ │ │ 捐減免事宜。 │
│ │ │ │4.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十│主計組│主計室 │1.辦理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編核│
│八│ │ │ 支付等相關事宜。 │
│ │ │(主任兼任組長)│2.其他相關主計事項。 │
├─┼───┼────────┼─────────────┤
│十│稅捐稽│稅捐稽徵處 │辦理災害稅捐減免等相關事宜│
│九│徵組 │ │。 │
│ │ │(處長兼任組長)│ │
├─┼───┼────────┼─────────────┤
│廿│人事組│人事室 │1.督導本中心各進駐編組單位│
│ │ │ │ 出到勤紀錄。 │
│ │ │(主任兼任組長)│2.發佈本縣停止上課、上班情│
│ │ │ │ 形。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新聞組│新聞室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
│一│ │ │ 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
│ │ │(主任兼任組長)│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
│ │ │ │ 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
│ │ │ │ 內容管制相關事宜。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政風組│政風室 │1.群眾陳情請願事件之反映與│
│二│ │ │ 協助處理。 │
│ │ │(主任兼任組長)│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政風業│
│ │ │ │ 務權責事項。 │
├─┼───┼────────┼─────────────┤
│廿│國軍組│本縣台南縣後備司│1.協調國防部及調動軍隊支援│
│三│ │令部 │ 搶救災害事宜。 │
│ │ │(司令兼任組長)│2.協助強堵堤防、搶修交通、│
│ │ │ │ 災民急救、災區重建復舊工│
│ │ │ │ 作等事宜。 │
│ │ │ │3.其他有關支援搶救事宜。 │
│ │ │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運輸組│麻豆監理站 │1.配合後備司令部及各有關單│
│四│ │ │ 位之需求,協助提供運送災│
│ │ │(站長兼任組長)│ 區災民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
│ │ │ │ 資料。 │
│ │ │ │2.配合後備司令部及各有關單│
│ │ │ │ 位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
│ │ │ │ 散運送。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電力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1.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
│五│護組 │公司 │ 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
│ │ │(經理兼任組長)│ 復供電之復舊等事宜。 │
│ │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電信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1.負責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
│六│護組 │公司 │ 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
│ │ │(經理兼任組長)│2.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
│ │ │ │ 材設施事宜。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自來水│台灣省自來水公司│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
│七│組 │第六區管理處 │ 與復舊等事宜。 │
│ │ │(經理兼任組長)│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
│ │ │ │3.災區自來水管線災害防救相│
│ │ │ │ 關措施。 │
│ │ │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瓦斯維│欣營石油氣股份有│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
│八│護組 │限公司 │ 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
│ │ │(經理兼任組長)│ 災後恢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 │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廿│石油維│中國石油公司 │1.負責中油管線路緊急搶修處│
│九│護組 │ │ 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
│ │ │(經理兼任組長)│ 作。 │
│ │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卅│河川組│經濟部水利署第五│1.河川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
│ │ │、六河川局 │ 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
│ │ │(局長兼任組長)│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卅│海巡組│海巡署海洋巡防總│1.執行有關海難救助事宜。 │
│一│ │局第四海巡隊 │2.協助有關海上油污染清除事│
│ │ │ │ 宜。 │
│ │ │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卅│岸巡組│海巡署海岸巡防總│1.執行有關海岸或堤防各項防│
│二│ │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救、勸導、警戒區域人車船│
│ │ │第五一大隊 │ 舶管制等事宜。 │
│ │ │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
│ │ │ │ 責事項。 │
├─┼───┼────────┼─────────────┤
│卅│水庫管│經濟部水利署南區│1.本縣曾文水庫防洪設施搶修│
│三│理組 │水資源局 │ 及水庫水位、水庫洩洪預警│
│ │ │ │ 事宜。 │
│ │ │ │2.協調水資源調度相關事宜。│
│ │ │ │3.水庫水源污染事件舉發事宜│
│ │ │ │ 。 │
│ │ ├────────┼─────────────┤
│ │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1.本縣南化水庫防洪設施搶修│
│ │ │第六區管理處 │ 及水庫水位、水庫洩洪預警│
│ │ │ │ 事宜。 │
│ │ │ │2.水庫水源污染事件舉發事宜│
│ │ │ │ 。 │
│ │ ├────────┼─────────────┤
│ │ │嘉南農田水利會 │1.本縣烏山頭、白河水庫防洪│
│ │ │ │ 設施搶修及水庫水位、水庫│
│ │ │ │ 洩洪預警事宜。 │
│ │ │ │2.水庫水源污染事件舉發事宜│
│ │ │ │ 。 │
│ │ ├────────┼─────────────┤
│ │ │台糖公司 │1.本縣尖山埤、鹿寮水庫防洪│
│ │ │ │ 設施搶修及水庫水位、水庫│
│ │ │ │ 洩洪預警事宜。 │
│ │ │ │2.水庫水源污染事件舉發事宜│
│ │ │ │ 。 │
└─┴───┴────────┴─────────────┘
二、各編組單位主管(首長)對被任命為災害應變中心成員,應依災害防
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
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三、緊急應變小組: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
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肆、作業方式、成立時機:
作業方式:
(壹)本中心設於本縣消防局(或由指揮官指示其他地點),供本縣各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
(貳)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應即以通報單(或由災情傳遞系統)報告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各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應變中心作業。
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及九十一年十一
月七日院臺內字第○九一○○五四四二一|A 號函修正「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
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災害應變中心
(一)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本府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人員進駐,掌握颱
風動態,強化防救災整備作業。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縣列入警
戒區域,經本府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貿科技局、工務
局、農業局、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勞工局、交通觀光局、
警察局、社會局、人事室、行政管理室、新聞室、台南縣後備司
令部、公路總局新營工務段、麻豆監理站、台電公司新營區營業
處、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中華電信新營營運處、中油公司
嘉南營業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六河川局、南區水資源局、欣
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國軍第八軍團、嘉南農田水利會、台糖
公司新營糖廠、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一大隊及其他相關單
位,業務承辦課(股)長或承辦人進駐,進行防災準備、防災宣
導等事項並密切注意颱風動態。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
風圈將於六小時後或即將接觸本縣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貿科技局、工務
局、農業局、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勞工局、交通觀光局、
警察局、社會局、人事室、行政管理室、新聞室、台南縣後備司
令部、公路總局新營工務段、麻豆監理站、台電公司新營區營業
處、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中華電信新營營運處、中油公司
嘉南營業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六河川局、南區水資源局、欣
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國軍第八軍團、嘉南農田水利會、台糖
公司新營糖廠、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一大隊及其他相關單
位,各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主管人員進駐,嚴密監
視掌握颱風災害狀況,並予適時處理各項災情。
本府城鄉發展局、財政局、主計室、政風室、稅捐稽徵處、文化局、
採購局..等相關單位,於應變中心作業期間,得視情況建議指揮
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二、震災災害應變中心
(一)開設時機:
本縣震災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者。
2.震災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者。
(二)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貿科技局、工務局
、農業局、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勞工局、交通觀光局、警察
局、社會局、人事室、行政管理室、新聞室、台南縣後備司令部、
公路總局新營、新化、曾文工務段、麻豆監理站、台電公司新營區
營業處、嘉南供電區營運所、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中華電信
新營營運處、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六河川局
、南區水資源局、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國軍第八軍團、嘉南
農田水利會、台糖公司新營糖廠及其他相關單位,各單位首長(主
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主管層級人員進駐,嚴密監視掌握地震災害狀
況,並予適時處理各項災情。
本府城鄉發展局、財政局、主計室、政風室、稅捐稽徵處、文化局、
採購局及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一大隊等相關單位,於應變中心
作業期間,得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
(一)開設時機:
本縣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
,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者。
2.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官邸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者。
(二)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貿科技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勞工局、警察局、社會局、行政管理室、人事
室、新聞室、台南縣後備司令部、台電公司新營區營業處、自來水
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中華電信新營營運處、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
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國軍第八軍團及其他相關單位,各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主管層級人員進駐,嚴密監視掌握各
項災害狀況,並予適時處理各項災情。
本府城鄉發展局、財政局、主計室、政風室、稅捐稽徵處、文化局、
採購局、教育局、交通觀光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等相關單
位,於應變中心作業期間,得視情況建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
各項救災工作。
伍、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由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負責幕僚作業與資訊、通訊設施操作維
護事宜,相關作業程序請參閱「台南縣消防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規定。
二、本中心成立時,由本中心幕僚單位發布本中心成立之訊息。
三、本中心成立時,指揮官得依災害類別及規模、性質,彈性決定需進駐
本中心之編組組別。
四、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本中心幕僚單位應立即以通報單或電話通報各
編組機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
五、經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作業編組後,即由指揮官(或指定
代理人)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採
取必要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理情形,並依修正之「災害緊
急通報作業規定」,進行通報作業及相關應變作為。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本中心幕僚單位彙整、陳報;各項交辦事項亦應於辦理完成或階
段性工作完成後一併回報。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
續辦理。
八、各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之災害防救負責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
指揮調度。
九、本中心幕僚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間本中心作業人員與災
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陸、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單位(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
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
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
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
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
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
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
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
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柒、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本縣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管,
應即分別報請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或指定
由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
督導與協調。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
其他災害應變中心。
捌、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
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
(一)縣長(指揮官)指示撤除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撤除時。
(二)本縣已脫離警戒區或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三)風災、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等災情已處理妥當時或災害緊急
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由縣長(指揮官)指示撤除本中心。
(四)本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依權責繼續辦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依災情蒐集通報作業要點,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逕報消防局
彙整後,陳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五)本縣各災害主管權責機關,應將相關災情及處理情形,依行政體系
,陳報所屬相關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