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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災滅字第100043655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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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台南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縣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縣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縣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事項研究及諮詢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研究事項部分,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為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台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選有關單
    位(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報請縣長派(聘)兼之。委員任期兩年
    ,期滿得續派(聘)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
    縣災害防救會報及相關機關單位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另台南縣災害應變中心成
    立時,得應召集人召請列席提供災害防救相關諮詢。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
    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