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台南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縣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縣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縣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事項研究及諮詢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研究事項部分,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或團體為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台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選有關單
位(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報請縣長派(聘)兼之。委員任期兩年
,期滿得續派(聘)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
縣災害防救會報及相關機關單位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另台南縣災害應變中心成
立時,得應召集人召請列席提供災害防救相關諮詢。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
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